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湘政办发(2006)9号 2006年3月22日)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市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州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市州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州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