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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三)对于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并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
  对于2006年1月1日起具有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
  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在年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三)》。
  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地税网站www.tax861.org.cn下载《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之二)、(之三)》,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在要求时限内填写完毕并交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还可在网上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之二)、(之三)》,网上申报完成后不需再报送纸质《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纳税人可以开始网上申报的具体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上季度(年度)结束后第10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调整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
  五、在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程序。
  (一)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并有剩余额度扣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再就业优惠证》;
  (二)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根据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复印件和企业报送的材料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程序进行审批。
  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的信息交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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