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本条第(一)项中除1—4外的其它申请材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变化情况进行认定。
(四)凡取得《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2月份,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还应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本年度的认定。
(五)《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正、副本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公章。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单位印章。
(六)《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办理补发手续。企业税务登记地变更的,应当到迁出、迁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企业可登陆北京就业网www.bjjy.org.cn下载《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职工花名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表样,或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领取。
二、对于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减免税但未享受到期的个体经营人员,各区县地税部门需重新审批,审批时纳税人无需再度提供相关材料,由各区县地税局依照原审批文件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三、地税部门税收减免申请程序
(一)具有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
3、《再就业优惠证》。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