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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89号 2006年3月30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认定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可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以税务登记地为准)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应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
  4、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出来的纳税人登记详细信息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复印件(企业盖章,表中“国家标准行业”栏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5、新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样式见附件2);
  9、《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样式见附件3)。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国税发[2006]8号文件及本市的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深入企业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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