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信访条例》的决定(2006)

  十六、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利用政务网络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达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作为第十五条。
  十七、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协调能力,并自觉遵守信访工作相关规定。”作为第十六条。
  十八、增加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其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复议、仲裁、调解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当引导信访人按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程序向相应的机关或者组织提出。”作为第十九条。
  十九、第二十一条增加两项:“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和行政、司法行为的意见、批评”;“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分别作为第二十二条的第(四)、(六)项;将其第(四)项修改为:“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终结或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裁定、调解的申诉”,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二十、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以及法定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咨询;
  (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四)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五)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七)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作为第二十三条。
  二十一、第二十三条增加三项:“对相关法律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分别作为第二十四条的第(一)、(五)、(六)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