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知道承租人从事无证照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终止租赁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房屋出租人明知经营者从事无照餐饮业经营活动而继续出租房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处罚。
三、要依法经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每年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做好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采取消除老鼠、苍蝇、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有效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城市建成区内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煤。
餐饮业生产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辅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并索取采购发票;批量采购的,还要索取该批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或者检疫合格证明。
禁止采购、销售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用非食用化学品泡发的水产品及动物内脏;
(三)病死牲畜、家禽及其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五)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餐饮业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加工、分别存放。禁止将废弃油脂、有毒有害的防腐剂、防虫剂和添加剂用于食品加工。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禁止使用非食品用包装物包装食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在专用水池洗刷消毒,并存放在保洁设施内。禁止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饮具和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要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管理。
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指定食堂卫生管理责任人。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单位应当将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