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的决定》的公告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的决定》已经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的决定
(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6月30日通过)
为了加强我市餐饮业卫生管理,规范餐饮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餐饮业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卫生部《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卫生管理的领导,建立综合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的注册登记和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取缔餐饮业的占道经营行为;
(五)爱国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业的除“四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责任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餐饮业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要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
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有关餐饮业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餐饮业经营许可规定,做好餐饮业证照的许可发放工作。各相关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