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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体育事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五十九条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科普教育,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建设上给予优先照顾。
  自治机关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和农村常见病的防治,积极开展妇幼、老年等卫生保健事业,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抓好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医务人员到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和边远乡镇从事医疗卫生保健工作,并在生活上给予适当补贴。
  自治机关重视羌医等民族医药事业的继承和拓展,大力发展现代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食品安全、公共卫生、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监督。
  自治机关鼓励集体、个人依法开办医疗机构。
  第六十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和省、市的帮助下,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对城乡特困群体实行医疗救助。
  自治机关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劳动力技术培训,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管理。
  自治机关重视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帮助。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二条 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团结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自治县。在处理各民族之间的特殊问题时,应当在尊重相互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协商。
  在自治县境内居住十年以上的其他民族的公民,同等享受羌民族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第六十四条 自治机关尊重各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传统文化和传统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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