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06年2月18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8月15日公布,自2006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北川羌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四川省绵阳市管辖区域内北川羌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除羌族外,还居住有汉族、藏族、回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曲山镇。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如需变动,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与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
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下,有权制定特殊政策和采取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机关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