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延续工作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报名申请阶段(2005年12月1日—9日)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就经营权延续工作发布《通告》,并于《通告》发布3日之内召开经营者大会,提出经营权延续的有关要求;经营者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经营权延续的申请,到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同时交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相关证照。凡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经营权延续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条件审核阶段(2005年12月10日—14日)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收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申报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申请表》后,要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其经营权延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其经营权延续,并告之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签订合同阶段(2005年12月15日—31日)
准予延续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经营权延续工作会议。由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与其正式签订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并进行公证,换发营运证照。
三、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不予批准经营权延续和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自动放弃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重新出让其经营权。原经营者的营运车辆经评估后,连同经营权一并转籍、过户。接收经营权的经营者须按评估价格购买原经营者的营运车辆,并延续原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签订的经营合同,不得增加驾驶员负担。原经营者的债权、债务由其自行清偿。
四、经营权延续的保障措施
(一)坚持依法公证
为了体现经营权延续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市公证部门从报名申请阶段开始到签订《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为止,对经营权延续实行全过程公证。
(二)严格合同监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必须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签订《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经营权延续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经营权延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营权延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