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5)144号 2005年12月2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交委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交委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31日,我市现有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将到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问题的批复》(鄂政办函〔2005〕127号)精神,为确保我市经营权延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经营权延续的内容
(一)经营权延续的对象
本次经营权延续的对象为已依法取得现有经营权、并符合《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方案》规定条件的2005年12月31日到期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下同)。
(二)经营权延续的方式
本次经营权延续采取有条件延续的方式进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方案》的规定,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延续其经营权。
(三)经营权延续的期限
本次经营权延续的期限为8年,即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为止。
(四)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标准和收取方式
本次经营权延续,其有偿出让金为每年每年6400元,由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代政府按年度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于每年的4月底之前一次性足额缴清当年的有偿出让金。
(五)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管理和用途
经营权有偿出让金收取后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年度收缴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预算安排,用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科技进步、行业精神文明创建、行业管理经费等,其具体比例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二、经营权延续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