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2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620号、京发改(2005)2215号 2005年12月1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2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依照京国税函〔2005〕502号文件规定核准纳税人购票资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