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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武汉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二)200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退休(职)的人员,按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统筹范围内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1995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缴费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提高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四)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补贴4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上,其中,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计发系数(1.3%)×视同缴费年限。
  综合性补贴参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综合性补贴标准执行。
  (五)为保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国家及省、市规定统筹范围内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六)为保持平稳过渡,对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国家及省、市规定统筹范围内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标准仍有差额时,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予以补齐,所需费用:属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单位(指本次改革后确定的),由同级财政负担;属财政差额核拨经费的单位(指本次改革后确定的),由财政和单位按比例共同负担;属自收自支单位(指本次改革后确定的,包括转制单位)可视其经济情况,由单位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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