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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武汉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武汉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5)146号 2005年12月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武汉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武汉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市人民政府:
  为推进我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保障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市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坚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坚持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包括辖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事业单位及其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办理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的全体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事业单位维持原参保办法不变。
  三、管理体制
  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按现行管理体制实施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地税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核拔经费及补齐基金收支缺口,人事、编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相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工作。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属财政差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应按差额比例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财政负担部分应列入财政预算;自收自支单位(包括转制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参保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以下同)60%的,以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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