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琼权发(2006)3号 2006年10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是版权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环节版权保护的先进单位,享有政府主管部门和版权保护组织认可的著作权诚信的称号。
第三条 海南省的版权相关产品批发、零售单位均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和标识。考核标准如下:
(一)申请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版权经理和版权联络员,专门负责著作权保护工作;
(二)申请单位的全体员工经过
著作权法相关知识培训,有较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三)进货渠道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
(四)经营场所内无盗版制品;
(五)两年内没有因著作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向社会公开承诺至少二倍以上的“假一赔X”,即消费者在该单位购买的商品如为盗版制品,可获得销售发票上记载金额的X倍赔偿。发生争议的由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认定。
第四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的申请者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并报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后报省版权局核准(销售出版物的单位申办“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还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称号。
第六条 获得“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的单位应当:
(一)组织员工进行《
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
(三)积极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