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工作制度
(淮府法(2006)12号 2006年8月30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实行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立法工作者相结合,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立法咨询员,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聘任,并为立法工作提供相应的意见、建议、信息及各种专业知识的自然人。
第三条 立法咨询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热心于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与法制意识,对推进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了解国情、市情、民情,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知识水平,有相当的业务专长,熟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立法咨询员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人大代表;
(二)政协委员;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
第五条 立法咨询员聘任程序:
(一)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书、聘请意向书;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人选名单或者本人是否应聘的意见;
(三)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作出是否聘任决定;
(四)决定聘任的立法咨询员填写《立法咨询员登记表》,由市政府发给聘任证书;
立法咨询员的聘期为三年。立法咨询员在聘期内,因故解聘或者辞聘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聘任证书。聘期届满,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 立法咨询员工作内容:
(一)就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或者具体立法项目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二)对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送请咨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三)受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委托,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到的重大理论和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写出专题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