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业务信息;
  7、教育培训信息;
  8、诚信信息。包括奖罚记录、计分情况、投诉情况、年审情况等内容;
  9、其他应进入档案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导游人员导游活动规范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旅行社委派,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带团时要注重仪容仪表,着装整洁得体,必须佩戴导游证,携带社旗。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带团必须携带团队行程接待计划,并严格执行接待计划,不得擅自更改。如游客要求变更或增加自费旅游项目,须在计划单上标明,并由全陪(领队)及全体旅游者签字,导游人员报告旅行社后,方可更改。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接团后要向游客告知权利义务、行程计划、游客须知和旅游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带团结束时,必须征求游客意见。
  第二十条  如游客无特殊要求,团队一天内安排购物不得超过一次,导游人员不得以各种手段诱迫游客购物。

第六章 导游人员的福利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对聘用的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每月定时发放工资及其它合法的劳动报酬。旅行社必须依法为导游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评选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导游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较佳名次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导游人员、被授予“全国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导游人员、获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地市级政府评选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导游人员、获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地市级政府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较佳名次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给予等级考试成绩加分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因导游人员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造成三分之二以上的旅游者不满意的,查实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