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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发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申领人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领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领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六条 导游证的变更、换发和补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导游服务公司

  第七条 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负责对在本公司注册登记的导游人员进行管理,并为所属导游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的中介机构。
  导游服务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为所属导游人员办理导游证。
  第八条 导游服务公司须与导游人员签订管理合同,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导游服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导游服务公司负责为自愿参加保险的导游人员代办有关社会保险。

第四章 导游人员培训及档案管理

  第十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负责所属导游人员的日常培训,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导游人员的岗前培训、年审培训。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旅游政策法规、导游业务、导游基础知识、旅游安全常识、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十二条 未参加岗前培训或未通过岗前培训考核的,不予办理导游证。未参加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培训达不到规定的课时或未通过考核的,不予通过年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导游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导游人员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的登记证明;
  2、导游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导游人员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复印件;
  4、《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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