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应当利用自身技术、项目等优势,带动所在地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经开区投资,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和经开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在经开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期限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经开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优化劳动环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管委会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经开区内的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经开区内投资兴办科技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参与经开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经开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由管委会对成功引进项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经开区内组织引进国内外的高层次人才,在经开区工作的各类人才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和经开区的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管委会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经开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其他规定的,由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昆明出口加工区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经开区规划控制的其他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