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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和建立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经开区设立派出机构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经开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在管委会的管理、协调下,履行各自的职能。
  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经开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窗口。
  第九条 管委会和设在经开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管委会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行政管理投诉机制,调查处理经开区内组织和个人的投诉。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开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开发建设,市属各部门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经开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经开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的,实行有偿出让。土地出让收益除按照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其余用于经开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四条 管委会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技术水平、产值、税收等情况制定项目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鼓励在经开区兴办下列产业或者项目:
  (一)信息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工程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
  (二)现代制造业、出口加工业以及与产业投资相关的各类服务贸易项目;
  (三)金融、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等服务、中介项目;
  (四)符合经开区规划和产业导向的商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项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对符合经开区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进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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