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06年8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11月8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经开区的管理,发挥经开区对本市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开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以发展信息产业、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多功能综合工业园区;是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吸引外来投资的特定区域;是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试验示范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开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经开区外在经开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对经开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经开区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经开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经开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激励制度、鼓励招商引资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
(四)组织经开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对经开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五)负责经开区的招商引资,依照权限审批、核准进入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
(六)管理经开区的财政和国有资产;
(七)负责经开区的规划、土地、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经开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经开区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和省、市外,应当用于经开区的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