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支付土地收购款。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九)权属变更。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批准的土地收购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共同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后,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以置换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测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报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土地置换合同,结算差价,并到市国土、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已经批准的分批次用地的开发、经营。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进行评估后补偿;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以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使用条件及开发程度评估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基础,协商补偿;
(三)以转用或征用方式取得土地,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补偿费用;
(四)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五)储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六)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需依法给予补偿的由土地储备中心按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整理开发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整理,以利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土地增值和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规划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对涉及到需要整理的土地,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建设、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整理开发方案,报储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中心在供地前,应负责完成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拆迁,对整理后土地上的水、电、路、气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必要的前期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