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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6)37号 2006年5月25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市本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市本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办法

(洛阳市财政局 2006年5月24日)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追加预算资金来源为财政一般预算拨款、财政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
  第二条 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支农资金等建设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及列收列支等专项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追加预算的范围主要包括: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上级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需增加的支出;预算执行中突发的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因项目论证等原因未能纳入年初预算需在预算执行中安排的专项支出等。
  第四条 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的基本原则。市直各部门预算年度需安排的支出,原则上要在年初预算中给予安排,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在年初批复部门的预算之外,需要动用财政资金追加预算的,要按程序在追加预算限定的范围内办理。
  (一)重点支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部门利益必须服从全局利益。
  (二)优先履行公共服务和保障职能,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运作的事项都要走市场运作之路,预算项目安排要与政府公共职能相联系,“有所为、有所不为”,并据此调整政府对经济领域投入的方向、方式和方法,主要采取杠杆调节引导方式。
  (三)集中财力解决年度内的突出矛盾。
  (四)财政支出要看项目是否属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紧迫事项,是否有利于重点和紧迫事项的解决。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突出重点,确保重点,体现对重点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足够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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