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关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九)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行政村对农村公路两侧环境进行整治和保持。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对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村规民约,宣传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二)实施日常养护、冬春普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路政案件;
(三)负责筹集所需的养护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村委中有专人负责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签订养护管理合同,经常检查养护队伍工作情况;
(五)设立专(兼)职路政通讯员,提供路政管理信息;
(六)管护公路标志;
(七)有关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八)负责对村级以下道路和道路两侧的环境进行整治和保持。
第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村级道路养护政策,指导全市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二)为村级道路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做好村级道路养护经验的推广工作。
(四)编报市级养护资金预算,督促全市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五)向市政府报告年度公路养护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指导村级道路养护工作,并进行考核;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村级道路养护评比和道路普修;
(三)帮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上报大修技术方案,审查确定中修方案;
(四)为村级道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五)编报本辖区村级道路的年度养护预算及计划,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六)督促本县(市、区)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 村级道路养护资金有下列主要来源:
(一)上级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有关政策,统筹安排补助给本市的养护资金;
(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不低于年度总预算的0.5%、1%、3%的比例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中,按照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