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村级道路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村民享有村级道路的通行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全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省要求,按照企事分离的原则,全面改革改制,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级道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二)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养护管理;
(三)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组织开展以乡(镇)为单位的村级道路养护竞赛,表彰和奖励在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
(五)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级道路冬春普修工作;
(六)有关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公路养护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内固定1名公路专干,负责本辖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本行政区域内村级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年度养护管理工作计划,落实本乡(镇)村级道路养护招投标,经常检查各村养护管理工作情况,定期考核村民委员会的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三)筹集落实村级道路养护管理资金,并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对养护资金的使用,督促所辖行政村按合同兑现养护工工资;
(四)组织开展村级道路养护评比;
(五)组织村级道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工作;
(六)组织开展冬春普修工作;
(七)组织村级道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