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2006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区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