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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委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关井压产中人员安置费用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委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关井压产中人员安置费用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0)1340号 2000年7月28日)


北京矿务局、房山区政府、门头沟区政府: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关井压产中人员安置费用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在国有井田范围内的国有煤炭所办小井关闭后,对暂时无法安置的全民工和合同工,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可视同国有煤矿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基本生活费补助,按照《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二、对于乡镇、个体煤矿关闭后,其从业人员的遣散及遣散中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区政府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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