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
(京教财(2000)012号、京财文(2000)1333号 2000年7月27日)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我市中小学校将继续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通过各学校将统一收费卡发至每个学生,作为学校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的政策依据。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规定性收费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统一制定标准,在校学生应当交纳的费用,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收费卡所列的单位为每次收费的单位,不得跨期预收。
三、代收性收费是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必备物品统一代购或学校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供服务而代收的费用。对注明“自愿原则”的项目,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有关项目应按照以下规定范围执行:
1.学校为学生代订教材应符合市教委、市新华书店的通知要求和教学用书目录以及市教委关于选用自编及实验教材规定。配合形势、政策教育等需要学生配备的学习材料由市教委指定,可按照教材统一代购。各学校不得自行扩大代订范围。
2.中学的讲义费指学校根据课程计划和教学需要,必须统一印发学生使用的资料所收取的成本费,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平均每生每学期分别不超过30元、50元、60元。
3.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实践实习费指学校为完成教学大纲指定的课程内容必须安排的实习中,学生应当交纳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实习材料费。
4.体检费、计划免疫注射费指学校代收的学生入学、日常、毕业体检费及计划免疫注射费。
5.市区、近郊及远郊城镇地区各学校为学生订购学生装,应按照市教委京教办〔1999〕082号文件规定执行。
6.组织学生活动费指学校根据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而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应由学生支付的费用,如:看电影、参观访问等。
7.报刊杂志应为市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推荐的读物,学校不得自行扩大征订范围。
8.保健费指对学生常见病防治、传染病防治、地方病防治所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