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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是否准许,由本局决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听证代表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本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代理书交本局。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发表的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七)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3日前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本局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并说明理由。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本局应当在5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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