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必要时可设1至3名听证员。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以及必要的听证员由本局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由非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二)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三)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可以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局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或者通知书;
(二)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三)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延期、中止或终止听证;
(六)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