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本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建设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局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局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常州市建设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常州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拟作出下列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
(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听证由本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责任部门具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