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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六条 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局中心窗口)统一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证件)的送达。
  第七条 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办理机构之间应相互支持,及时沟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
  第八条 如发生行政许可事项变动、申报材料增减等情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责任部门应书面通知局政策法规处,由其核实后通知局中心窗口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局中心窗口《办事须知》上载明的各项申报材料。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局中心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需要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申请材料清单),发送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要时制作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责任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常州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暂行规定》组织听证。
  (一)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
  (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责任部门应书面通知局中心窗口,由其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承诺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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