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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文化娱乐场所招用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文化娱乐场所招用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0)132号 2000年7月24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
  为了保证国务院“6.30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贯彻实施,现就本市文化娱乐、电子游戏、桑拿按摩服务、洗浴中心等场所(以下简称“文化娱乐场所”)招用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就业资格
  (一)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文化娱乐场所招聘本市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应当在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得招用。
  (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应当严格限制文化娱乐场所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如确需招用的,必须取得工商、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的经营许可后,再持相关证明到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批准招用手续,核发《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并与外地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二、严格审查职业上岗资格
  根据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在文化娱乐场所中从业的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必须取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凡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7、8、9三个月中,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文化娱乐场所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案件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针对在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中外地务工人员多的特点,在对本市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检查中,将文化娱乐场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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