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支持各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建立起由政府出资与民间投资相结合,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构。已建的担保机构,要努力实施增资扩股。各级担保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帮助民营服务业企业的发展。
(三十七)加大市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新兴领域中成长性强、具有示范作用、发展前景好,或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重点投资项目。以上项目报经审批后,给予一定额度的项目贴息或补助。该专项资金同时用于为服务业发展搭建平台、招商活动的补助和相关考核的奖励。
(三十八)加大服务业内资引进力度。对利用市外资本新建的,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型服务业项目(除房地产、商贸零售及餐饮业外)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可从市和各县(市、区)的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一至两年的贴息扶持。
(三十九)对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新成立的服务业行业协会,经审核后,可从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助。
五、鼓励培养和引进服务业所需各类人才
(四十)加快商贸企业人才培养。鼓励市内大专院校设立商贸企业经营管理、酒店管理专业或与市外高校合作办学,培养我市急需的商贸专业人才。加强对商贸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可委托省内外名校来禾开设专业培训课程,有关培训费用可从服务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资助。市区服务业企业可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对员工的培训及继续教育。
(四十一)大力引进服务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引进人才实行“零门槛”政策,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一技之长的人才,到本市服务业企业工作,可直接办理流动手续;引进中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来本市服务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一时难以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住嘉兴人才公寓。
六、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有关政策
(四十二)鼓励商贸企业提高品牌经营意识。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知名商号、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