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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七)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物流企业从事联运业务,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二十八)占地面积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九)对进入我市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等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减免城市房地产税;凡经国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十)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企事业单位或合作组织,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上述为农业生产服务或劳务所得,暂免征所得税。上述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三、对服务业企业土地供应予以政策倾斜
  (三十一)科学规划服务业布局,增加服务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
  (三十二)重大旅游设施、四星级及以上宾馆和大型专业市场等项目,凡使用增量土地的,经审批同意,可参照同一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上浮50%挂牌出让。
  (三十三)公交场站用地按行政划拨用地办理。
  四、鼓励融资,在资金上支持服务业发展
  (三十四)各金融机构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对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属于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应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鼓励扶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项目融资、产权置换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
  (三十五)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直接融资。对已通过上市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境外上市申报材料由当地证券交易所受理后)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其直接融资资金用于本企业所在地发展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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