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积极支持企业重组改制,促进现代产权制度建设,推进服务业市场化进程。用好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落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缴贴花等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认真执行转制科研机构税收政策。
(二十)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办法、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二十一)促进商贸企业技术进步,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允许商贸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自投入使用后,可由企业自主确定折旧年限:
1.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2.证券公司的电子类设备;
3.商贸流通企业外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4.其他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按照规定区间最低年限提取,其中:房屋、建筑物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家具等为5年。
(二十二)实行城乡公交规费征收优惠政策,推动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对跨县(市、区)的一级城乡公交,公路养路费减半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集约化经营的公司减半征收,其他经营公司减免三分之一。对二级城乡公交,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按三分之一征收。对纳入三级公交网的城乡公交,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全免。
(二十三)改进新增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新增车辆领取号牌当月按旬计征公路养路费,并继续推行银行代收试点工作。
(二十四)鼓励集装箱运输业发展。对核定载重超过15吨的集装箱车辆,公路养路费按15吨的标准征收。
(二十五)强化出租车和公交车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每年从出租车新增运力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资金,对参加公益活动的出租车、城乡公交车进行鼓励和补偿。鼓励成立集修车、洗座套、饮食、保养等为一体的出租车服务中心。
(二十六)国有和集体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在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的,对合并后企业承受的原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企业股权转让中,当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时,对单位、个人承受的企业股权,不征收契税;国有和集体流通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企业承受的原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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