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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独立核算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当年盈利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用。其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实行统一纳税。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由总部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可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经省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行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纳税。
  (十四)对新建的各类综合专业市场、物流企业和商品会展中心(企业),以及进入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商业街内开店设场,并经营特色街、专业街要求的商品和符合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各类专业市场内不具备财务会计核算基本条件的经营户,可实行核定营业额后定额征收税收。对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如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景点类旅游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资金。
  (十五)流通企业改造现有商业网点设施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290号)规定的,可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六)鼓励、促进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七)积极发展独立、客观、公正和规范运作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大力扶持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公证、税务代理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十八)鼓励技术创新,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让。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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