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可作为以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申办登记手续。
(九)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在本市注册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书籍报刊、烟、酒和非处方药品等专营、专卖经营范围,以及增加公用电话、代售邮票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由总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门店无需再办理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工商、环保、质量技监、城管执法、物价等部门对连锁经营企业要实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多头或重复检查。公安交警部门要对连锁门店货物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卸货停车提供方便。货物配送车辆要尽量错开交通高峰时段。
二、加大对服务业企业财政税费政策的扶持力度
(十)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凡收费标准有规定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十一)减免新办服务业企业或经营单位企业所得税。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和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征税期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