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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5〕52号 2005年7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放宽服务业企业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引导。鼓励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市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我市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凡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服务业项目,均为嘉兴市利用外资的鼓励类项目;凡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均向市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开放;凡是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性领域,均鼓励民营经济进入。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服务业行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其注册资本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3万元。成立研发、咨询、中介服务或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万元。
  (三)县(市)辖区内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企业和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可以申请冠嘉兴市名;南湖区、秀洲区辖区内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冠嘉兴市名。对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和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高科技研发、专业广告、专业咨询企业,可支持其申请冠浙江省名。
  (四)支持企业和个人以经评估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出资兴办各类服务业企业。以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出资参股申办公司制企业的,出资比例可从20%放宽至30%。
  (五)在嘉兴开设服务业连锁门店,可持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会决议申办企业登记,免办核准手续;由总部参股设立或虽与总部无资产联系,但与总部有相关协议的连锁门店,可以使用总部字号。连锁企业和外来企业的商号、商标,享有本市企业同等待遇,并保护其专用权。
  (六)鼓励组建专业物流企业,允许企业使用“物流” 名称,在核定经营范围中可适当放宽,鼓励其从事仓储、运输、配送、销售等多种经营。
  (七)减少服务业企业审批环节。凡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其投资内容符合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及时办理。对有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按“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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