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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改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的通知

武汉市房改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的通知
(武房改〔2005〕89号 2005年7月18日)


各区房改办、物价局: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公有住房出售,促进存量住房资产良性循环,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精神,经研究,现对我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6月30日以前出售公有住房,按《武汉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武政〔1995〕62号)规定的成本价执行。从2005年7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在1995年房改成本价的基础上提高5%。中心城区各类结构住房成本价和房改市场价见附表。
  二、原已按房改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住户,2005年6月30日以前按成本价补足差额房款,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的,以当年的成本价补足差额;2005年7月1日起按成本价补足差额房款,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的,以当年的成本价上调5%,补足差额。
  三、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除减少一次性付款折扣和现住房折扣外,仍实行下列折扣政策:
  (一)工龄折扣。按承租人夫妇双方1992年前(含)的工龄和乘以工龄折扣额折减。工龄折扣额为每年每平方米3.43元。
  (二)旧住房成新折扣。按建成使用年限平均每年折扣率2%,使用30年以上的旧公有住房按30年计算折扣。
  (三)实行地段、朝向、楼层调节,其调节率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实行最低限价。中心城区砖混一等结构住房成本价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36元,远城区砖混一等结构住房成本价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0元。其他各类结构住房最低限价按原规定标准上调5%执行。
  五、出售公有住房其他规定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武政〔1998〕34号)执行。
  六、远城区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按原规定标准上调5%执行,工龄折扣额不予变动,其他规定,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凡原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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