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为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文本。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预售或者采取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销售。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买受人要求洽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协商。
第九条 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将合同文本传送至产权监理处申请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十条 产权监理处在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核校后,符合销售条件的,给予合同备案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互联网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即告完成。
产权监理处应当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的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并通过网上即时公布相关销售信息。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合同备案证明和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与买受人收执。
第十二条 销售的商品房符合办理权属登记条件时,买受人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 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相关材料,向产权监理处申请注销合同登记备案。
产权监理处经审核批准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将商品房交易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网上公开查询,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