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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失效]

  (一)市财政按本市市区总人口2元的标准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按本行政区域总人口2元的标准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三)省补助的医疗救助专项经费;
  (四)市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五)市总工会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
  (六)由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团体等捐助的资金;
  (七)医疗救助资金的利息收入;
  (八)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筹集,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实行专帐核算。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资金补助到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抵顶下年预算指标。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设立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医改办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具体负责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汇总上报。并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审批、证件发放等管理、监督工作;每年末提出需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名单等相关资料,并为他们办理参加下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手续;对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及时作出调整。
  市总工会负责年度《特困职工证》认定、审批、证件发放和申报医疗救助等管理、监督工作;对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及时作出调整。
  市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和拨付,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救助资金,并及时划拨到市财政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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