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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
(2005年6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下同)医疗救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均属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人员”),其中包括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三无人员”);
  (二)持有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人员;
  (三)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人员”);
  (四)享受本市农村五保待遇的五保户(以下简称“农村五保户”);
  (五)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60年代精简老职工(以下简称“在乡精简老职工”)。

第三章 医疗救助形式和待遇

  第四条 医疗救助形式:
  (一)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资助。医疗救助对象所参加相应社会医疗保险险种,需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资助。
  (二)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按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重,并影响其家庭生活的,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适当救助。
  (三)医疗费用减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区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适当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四)定期体检。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并每两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第五条 医疗救助按照“量入为出,从严控制,适度救助”的原则予以实施。医疗救助待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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