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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市民政局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市民政局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武办文〔2005〕27号 2005年7月15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市民政局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市民政局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省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和省民政厅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规范中介〔200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顿规范我市行业协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含市管干部)不得兼任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凡已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兼任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的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辞去所兼任职务。不愿辞去在行业协会所兼任职务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辞去公职且不保留公务员身份。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3年之内,其他公务员离职2年之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兼职问题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二、行业协会应按照财政部制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财务现由机关业务处(科、室)代管的,其业务主管单位应在进行审计、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监督有关业务处(科、室)将财务移交给行业协会。
  三、行业协会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处(科、室)合署办公,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无独立办公场所的行业协会,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整改到位,行业协会办公场所须悬挂行业协会登记证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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