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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一)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准;依法补办手续的,以道路中线、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者自然分界线确定该项目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
  (三)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以该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
  第七条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按照公共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类别分别审核。
  对同期建设工程项目,公共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计算为其他绿地,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能作为公共绿地。
  对分期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公共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公共绿地或者其他绿地;前期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其他绿地,但不能充抵公共绿地。
  第八条 居住区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作为公共绿地计算。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边缘1米为准,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绿地面积。
  (二)居住区公共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绿地面积;绿地边界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其墙脚。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
  (四)地下建筑顶板至室外自然地面,或者半地下建筑高出自然地面1米以内,且采用自然山势隐蔽式绿化布置、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3计算为绿地。
  (五)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1/3计算为绿地。
  (六)零星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七)行道树的株距不大于8米时,按照其种植长度乘以1米计算为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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