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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武政〔2005〕35号 2005年7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的标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并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等商业金融业项目,以及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仓储项目,其绿地率不低于20%。
  (三)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机关团体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综合性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加权平均值计算确定。
  第五条 加层的住宅项目,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第六条 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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