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标准由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两个部分组成。基本条件包括车辆配置、服务设施、站点设施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规定,并根据线路等级设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见附件一);管理要求包括营运服务、安全行车、车辆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的规定(见附件二)。
市交通局可以根据客运市场的变化和营运服务的要求,适时修改评议考核标准,并在年末公布下一年度的标准。
第七条 (过渡期的计划)
根据第五条第二款确定的等级线路管理范围和要求,营运线路尚未达到相应等级线路基本条件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交通局制定的过渡期推进计划组织落实。推进计划的落实情况纳入基本条件考核。
第八条 (评议考核方式)
线路经营权的评议考核分为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的年度评议考核和期末评议考核。
基本条件的考核采取“否决制”,经营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
管理要求的考核采取“打分制”,总分值为100分。经营者必须达到一定的分值。期末分值为期内年度实际得分的平均分。
第九条 (评议程序)
评议考核分经营者自评、市公交管理处考核评估和市交通局审议三个阶段。
经营者应当根据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并在每个线路经营权年度末的一个月前及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市公交管理处书面上报自评报告。
市公交管理处应当根据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标准,对线路经营权进行评议考核,并将年度评议考核结果情况报市交通局备案、期末评议考核材料报市交通局审议。
市交通局收到期末评议考核材料后,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进行审议,决定下一期线路经营权是否授予及期限。
第十条 (社会评议)
在对经营者线路经营权评议时,市公交管理处应当重视社会评议,并将乘客、特约监理员、信访投诉、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评议意见纳入考核内容。
鼓励经营者组织经营范围内的乘客提出有关评议意见,市公交管理处可以列入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线路经营权的吊销)
经营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其线路达不到相应线路等级基本条件的,由市交通局吊销其线路经营权。
在管理要求的评议考核中,经营者年度得分<80分为不合格,市交通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考核合格的,经营者可以继续经营。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由市交通局吊销其线路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