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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评议考核,健全线路经营权管理制度,提高营运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服务状况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负责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评议考核原则)
  线路经营权的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管理、等级考核、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 (等级线路管理)
  本市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实施等级管理。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具体划分范围由市交通局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情况确定并公布。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交通局公布的线路等级划分范围使其线路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相应的等级。
  低等级线路的经营者认为可以达到高一等级标准的,可以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市公交管理处申报下一期参加高一等级线路的评议考核,经评议考核认定达到标准的,可以划为高一等级线路。
  低等级线路一经申报参加高一等级线路评议考核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撤销申报;经认定为高一等级线路后,即按高一等级线路标准评议考核;经营者不得擅自降低线路等级。
  第六条 (评议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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