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线路的经营者就相对集中经营实行线路置换的,市交通局及市公交管理处视情在车辆额度安排或者线路调整等方面予以支持。
区域经营者营运服务状况经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局可以引入其他经营者经营该区域内的线路。
第十一条 线路经营权的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市交通局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市交通局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二条 线路经营权的招标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市交通局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二)市交通局组织申请投标者进行现场踏勘,解释招标项目,解答对招标文件中的疑点问题;
(三)投标者密封报送投标文件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市交通局主持开标;
(五)实行公开招标的,市交通局对申请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
(六)市交通局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
(七)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八)市交通局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市交通局授予中标者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投标者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的;
(四)送达日期已超过规定截止时间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第十四条 开标时应当邀请所有投标者参加,由投标者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当众拆封。
第十五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市交通局应当在开标后的十日内完成对投标者的资格审查并及时告知有关投标者。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市交通局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9至11人组成,并由1人担任组长。评标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宜。
招标工作设1至2名监督员,监督员负责监督招标全过程。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中标取得线路经营权的,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办妥相关手续后到市交通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线路经营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