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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力保障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力保障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5〕37号 2005年7月18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全市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的管理,提高全市供电服务水平,确保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特制定我市电力保障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在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保障电力供应中所承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督查,促使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提高效率,协助和督促电力企业及主要用电单位在发电、输变电、供电、用电和节电全过程中落实保障正常供电的各项措施,做到安全、有序、平稳供电,确保全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需求。
  二、督查依据
  (一)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在“三定”方案中确定的涉及电力工作方面的职责;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供电企业涉及电力工作方面的职责;
  (三)市政府有关电力保障的会议纪要,市领导有关确保供电的批示、指示及交办的事项。
  三、督查事项
  针对我市枯水期和夏季高峰用电期间供电紧张的形势和我市当前电力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以下几个方面的督查事项:
  (一)加快电网建设;
  (二)采取措施保证枯水期电力增量;
  (三)拟定和实施枯水期和迎峰度夏的各项应急措施;
  (四)落实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五)电力设施的保护和反窃电工作;
  (六)节约用电;
  (七)开展电力保障宣传工作;
  (八)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督查机构
  市政府成立成都市电力保障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能源办、成都电业局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办设在市能源办,负责日常工作。督查办要建立电力保障督查制度,定期督查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保障供电责任(任务分解表附后)情况,及时反映各责任单位工作动态,及时提请协调解决电力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督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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